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 謝志明 上列原告對被告 任羿霆 、任 陳靜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書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而其事實理由僅稱:被告 任陳靜 叫其子任羿霆誣告謝志明重利放款給任羿霆,涉及損害名譽....開庭時 任陳靜有 說要替其還款,但事後還不還款,設犯詐欺罪等語,亦難認已表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或請求權基礎,將致被告無從進行答辯,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