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附字第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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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附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罪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台附字第29號上訴人 歐龍登 被上訴人 吳丞豐
林郡頡 (原名 林世昕
黃佳明 (原名 黃國杰
李榆熙
王莉翎
夏鈺鈞 廖詠璇
凃秉浤 陳庥妘 溫菊英 巫思慧 (原名 巫婉毓
曾品澍 陳鑫官
張朝勝(原名張華偉)
黃佳安
黃文宏(原名 黃姜隆
廖淑玟 黃素妃 林群凱 楊孫淑娟 孫翠琴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銀行法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原重附民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經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第490條前段、第
507條規定甚明。本件原審撤銷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歐龍登關於被上訴人吳丞豐、林郡頡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並另行裁定移送原審民事庭審理,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提起上訴,關於吳丞豐、林郡頡部分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此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關於被上訴人陳鑫官、廖淑玟、黃素妃、林群凱、楊孫淑娟、孫翠琴等人均經刑事判決無罪,原審亦維持第一審關於此等部分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而檢察官並未對此等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對此等部分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亦應予駁回。
三、法院認為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參照)。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除應有犯罪之發生外,並須因犯罪行為而造成了相應之民事損害之結果,或謂犯罪行為與民事損害之結果間須具有因果關係;若民事請求權非因前述犯罪所生,即難謂其間有因果關係,自不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經查,本案刑事判決(本院按:即原審109年度原金上重訴第11號、109年度金上重訴第12號刑事判決)認 周瑞慶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圓富公司)、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稱之法人行為負責人;被上訴人黃佳明、李榆熙、王莉翎、夏鈺鈞、廖詠璇、凃秉浤、溫菊英、巫思慧、曾品澍及陳庥妘等人(下稱黃佳明等10人)與周瑞慶基於犯意之聯絡,由周瑞慶主導、策劃,以億圓富公司或千鼎公司推出各種方案,對外招攬不特定之投資人購買億圓富公司股票,保證獲利或允予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並與各投資人簽訂協議書,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足見黃佳明等10人,係藉前述之投資名義,向包含上訴人在內之相關投資人非法吸收資金,而違反上開銀行法之規定。亦即黃佳明等10人係因違反銀行法不得非法收受存款規定,而成立本案犯罪,刑事判決並未認其等對上訴人有何加害行為;且不論黃佳明等10人是否有本案犯罪,上訴人得依協議書之約定請求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其之請求權與黃佳明等10人之犯罪間,即不存在因果關係,而難認係因黃佳明等10人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另被上訴人張朝勝、黃佳安、黃文宏等人均未被訴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及詐欺取財等犯行,亦難認張朝勝、黃佳安、黃文宏等人對上訴人有何加害行為。原判決認上訴人並非黃佳明等10人及張朝勝、黃佳安、黃文宏等人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意旨仍爭執其係犯罪之被害人而得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語。係就已經原判決明白論斷之事項,依憑己意,重為爭執,難認係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應予駁回。
四、第三審為法律審,應以第二審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故於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主張新事實或提出新證據,而資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上訴人於第三審復追加被告周瑞慶,於法不合,亦應予以駁回。
五、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侯廷昌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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