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420號債權人 陳國棟 即彰化縣私立吉祥老人養護中心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 張素琴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7年6月27日對債務人王張素琴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查債務人業於107年6月20日死亡,此有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債務人欠缺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為無法補正之事項,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