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8號原告 李愷琤 訴訟代理人 陳德翰 被告 蕭美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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