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王素珍
王寶美 被告 謝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