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20號
原告 林素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美玲 間請求履行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