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9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天人 指定辯護人 林弘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天人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馮天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於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璧君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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