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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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2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88年11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5年
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7年2月21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珮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