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陳惠坤 相對人甲0000000
號13樓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566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1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何明昌附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一│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22,087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2,0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