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05號聲請人三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甲○○(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0年11月12日開立本票乙紙,未載到期日,面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0元,交付聲請人為執,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3,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經90年11月13日登記在案。又第三人甲○○於94年11月1日將不動產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詎上開本票經聲請人提示竟不獲兌現,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各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