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03號聲請人研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該支票之付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設於台北市信義區,該址應屬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簡易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