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0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譽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