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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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 鄭子文
賴美玲 鄭煒民 胡峮榕
上四人送達代收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佩潔 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59,73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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