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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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1270號債權人大同美國股份有限公司(TatungCompanyofAmer
ica,Inc.)法定代理人 孫恩琪 (ChristinaSun)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人大同美國股份有限公司(TatungCompanyofAmerica,Inc.)及法定代理人相關設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