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250號債權人 張銘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振吉李文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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