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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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247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玉玲 即 許江銳 之繼承人、 許玉燕 即許江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明確認債務人是否僅於繼承許江銳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
責任?㈡債務人是否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