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860號聲請人 羅京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葉真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