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春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39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前(含當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