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1號原告 林明震 被告 王嘉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格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