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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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交易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交易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聰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聰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陳昱維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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