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9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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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39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390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博升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1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薛博升為被害人乙○○之子,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24日16時1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住處內,因細故與被害人發生爭執,過程中被告因不滿被害人拒絕提供金錢,竟基於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身體之犯意,手持電風扇攻擊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左手部挫傷併撕裂傷口約2.5公分、右手肘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80條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277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然既係加重其刑,而所犯者如係第277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又係以罪而不以刑為準則,則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自在告訴乃論之列。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本件犯行,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0條(公訴意旨未載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揆諸前揭意旨,即須告訴乃論。
㈡、被害人於案發之初經警詢問是否向被告提出傷害告訴時表示:不用,理由是他生病已經很可憐等語(參113年度偵字第41464號卷第21頁反面),且無被害人後續接受警方再次詢問、檢察官訊問時或另行具狀提出告訴,此觀本件全卷自明,復被害人於本院審理期間致電告知:其一開始就沒有要告其子(指被告),其在警局也有跟警察說其沒有要提告等語,有本院113年11月1日公務電話紀錄1份附卷可憑,核與前述被害人警詢筆錄之記載相符,在在顯示被害人確實未對被告提出本件告訴,故以本件告訴乃論之罪,於繫屬本院之前未據告訴甚明,揆諸上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朱學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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