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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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76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黃呈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及本金29,923元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4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帳款尚餘33,394元,及其中本金29,92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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