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294號聲請人乙○○
1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號710833本票原本乙紙(因票載受款人為 陳福福 ,聲請人並非票載受款人,應提出該本票有背書連續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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