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得利不得抗告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