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田慶方 兼訴訟代理人 陳宗嶽 被告 蔣陳美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共有物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8,830元【〈面積10.73平方方尺×公告現值9,400元×權利範圍(681分之145+681分之224)〉+〈面積136.29平方方尺×公告現值9,400元×權利範圍(681分之145+681分之224)〉=748,83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訴請給付不當得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4,40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利益合計為1,123,2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