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
3所示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附表所示編號4、5、6、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4、5、6、7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就附表編號3所示罰金刑諭知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並就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4、5、6、7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年。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