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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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 禾祚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己○○人被告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柒仟零參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於本院民國98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就附表一中編號2借款違約金起算日「98年3月1日」更易為「98年3月29日」,依前揭規定,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下稱禾祚公司)邀同被告己○○、戊○○、丁○○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95年12月08日、96年2月27日、96年11月30日、97年9月22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禾祚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並於98年3月13日受台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戶公告列為拒絕往來戶,又其各融資借款均已逾期未繳,依據兩造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6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己○○、戊○○、丁○○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等情。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提出聲明異議狀以:原告請求之金額與事實不符,故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置辯外,未提出書狀作其他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
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
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款餘額明細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台灣地區各金融業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為證。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金額為審核之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雖被告於收受支付命令後曾具狀以: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與事實不符,上開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置辯,然未有任何具體之舉證及說明,自難採信,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新台幣(下同)87,031元,自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凱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表一:│├──┬──────┬─────┬──────┬────────┬──────────────┬───┤│編號│應給付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583,173元│自98.03.09│年息4.94%│98.04.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起至清償日│││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止│││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002│596,387元│自98.02.28│年息4.94%│98.03.29│同上│││││起至清償日││││││││止│││││├──┼──────┼─────┼──────┼────────┼──────────────┼───┤│003│3,151,947元│自98.01.31│年息4.225%│98.03.01│同上│││││起至清償日││││││││止│││││├──┼──────┼─────┼──────┼────────┼──────────────┼───┤│004│4,349,199元│自98.02.23│年息4.225%│98.03.24│同上│││││起至清償日││││││││止│││││├──┴──────┴─────┴──────┴────────┴──────────────┴───┤│本金合計8,680,706元│└──────────────────────────────────────────────────┘┌──────────────────────────────────────────────────┐│附表二: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款│││││││││日││││││││││├──┼──────┼─────┼─────┼─────┼────────┼────────┼────┤│001│禾祚室內裝修│己○○、謝│2,000,000│95.12.08│按原告當時之基準│逾期清償在6個月│97.03.08│││有限公司│元祚、 駱淑 │元│至│利率加年息1.4%│以內,按左列利率│││││美││98.12.08│機動計算(本件違│10%,逾期清償在││││││││約時之利率為3.54│6個月以上,其超││││││││%,加計1.4%後│過6個月部分,按││││││││,為4.94%)│左列利率20%計算││├──┼──────┼─────┼─────┼─────┼────────┼────────┼────┤│002│禾祚室內裝修│己○○、謝│1,600,000│96.02.27│按原告當時之基準│同上│98.02.27│││有限公司│元祚、駱淑│元│至│利率加年息1.4%││││││美││99.02.27│機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3.54│││││││││%,加計1.4%後│││││││││,為4.94%)│││├──┼──────┼─────┼─────┼─────┼────────┼────────┼────┤│003│禾祚室內裝修│己○○、謝│5,000,000│96.11.30│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同上│98.01.30│││有限公司│元祚、駱淑│元│至│儲蓄機動利率加年││││││美││99.11.30│息2.895%機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1.33%,加計│││││││││2.895%後,為│││││││││4.225%)│││├──┼──────┼─────┼─────┼─────┼────────┼────────┼────┤│004│禾祚室內裝修│己○○、謝│5,000,000│97.09.22│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同上│98.02.22│││有限公司│元祚、駱淑│元│至│儲蓄機動利率加年││││││美││100.09.22│息2.895%機動計算│││││││││(本件違約時之利│││││││││率為1.33%,加計│││││││││2.895%後,為│││││││││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