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54號聲請人 蔡瑞福 相對人 陳進榮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15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1年1月24日│101年1月24日│796326│├──┼───────┼────────┼───────┼──────┼───────┤│002│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1年2月24日│101年2月24日│796327│├──┼───────┼────────┼───────┼──────┼───────┤│003│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1年3月24日│101年3月24日│796328│├──┼───────┼────────┼───────┼──────┼───────┤│004│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4日│796329│├──┼───────┼────────┼───────┼──────┼───────┤│005│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1年5月24日│101年5月24日│796330│├──┼───────┼────────┼───────┼──────┼───────┤│006│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1年6月24日│101年6月24日│796331│├──┼───────┼────────┼───────┼──────┼───────┤│007│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1年7月24日│101年7月24日│796332│├──┼───────┼────────┼───────┼──────┼───────┤│008│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1年8月24日│101年8月24日│796333│├──┼───────┼────────┼───────┼──────┼───────┤│009│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1年9月24日│101年9月24日│796334│├──┼───────┼────────┼───────┼──────┼───────┤│010│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1年10月24日│101年10月24│796335││││││日││├──┼───────┼────────┼───────┼──────┼───────┤│011│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1年11月24日│101年11月24│796336││││││日││├──┼───────┼────────┼───────┼──────┼───────┤│012│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1年12月24日│101年12月24│796337││││││日││├──┼───────┼────────┼───────┼──────┼───────┤│013│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2年1月24日│102年1月24日│796338│├──┼───────┼────────┼───────┼──────┼───────┤│014│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2年2月24日│102年2月24日│796339│├──┼───────┼────────┼───────┼──────┼───────┤│015│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2年3月24日│102年3月24日│796340│├──┼───────┼────────┼───────┼──────┼───────┤│016│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2年4月24日│102年4月24日│796341│├──┼───────┼────────┼───────┼──────┼───────┤│017│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2年5月24日│102年5月24日│796342│├──┼───────┼────────┼───────┼──────┼───────┤│018│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2年6月24日│102年6月24日│796343│├──┼───────┼────────┼───────┼──────┼───────┤│019│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2年7月24日│102年7月24日│796344│├──┼───────┼────────┼───────┼──────┼───────┤│020│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2年8月24日│102年8月24日│796345│├──┼───────┼────────┼───────┼──────┼───────┤│021│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2年9月24日│102年9月24日│796346│├──┼───────┼────────┼───────┼──────┼───────┤│022│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2年10月24日│102年10月24│796347││││││日││├──┼───────┼────────┼───────┼──────┼───────┤│023│100年11月24日│30,000元│102年11月24日│102年11月24│796348││││││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