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建字第52號原告皇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靜愛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 律師被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法定代理人 蔡培村 訴訟代理人 柯德昌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民國10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零 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叁佰叁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佰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4月間標得被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燕巢校區圖資大樓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於99年5月31日簽立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原告於100年5月13日完工,並經被告驗收通過,現由被告使用中。詎被告竟認定原告逾期完工26天,由原告應領之工程尾款中扣除逾期罰款新臺幣(下同)3,598,100元,惟原告施工過程中,機電消防空調工程係被告另行發包予廠商施工,因其進度緩慢而影響工期,且系爭工程選用之聚氯乙烯2.8mm吸音無縫地毯係日本進口材料,因日本地震致不及供貨,此部分延誤期間63日均不應計入原告工期;另有幾項屬契約標單及設計圖漏未設計,但就系爭工程之完工係屬必要之工作,原告已先施作完成,此部分亦需追加工期45日,總計應追加工期108天,原告並無逾期情形,縱認原告確有逾期26天之事實,然被告罰款金額亦屬過高,應予酌減。又原告實際施作之工程中,履約標的增加如附表一所示項目(含原設計圖面無,被告事後要求,及原設計圖面有,但工程項目漏列),被告自應給付追加工程款共計6,144,606元予原告。又被告未依約於100年8月2日前完成驗收,直至101年
3月1日才驗收合格,違反系爭契約驗收程序之規定,致原告支出如附表二所示費用共計2,277,930元,被告應負遲延受領之賠償責任。 爰依 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79條、第234條、第240條、第252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2,020,6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追加工期部分:原告主張工期需追加45天部分,被告審視 郭書勝 建築師事務所函,建議增加工期45日之計算說明後,被告同意追加工期23日,外牆「1:3水泥砂漿刷防水透氣細質紋理塗料」工項,同意增加14日,聚氯乙烯吸音無縫地毯工程屬於地坪裝修工程未在施工進度表要徑上,不屬可延遲之工項,不能增加工期。外牆1:3水泥砂漿刷漏列部分,實際僅漏列2124平方公尺,同意增加12日,裝修工程(內部)因施做數量減少金額相對減少,施工天數應按比例相對減少3日。
(二)追加工程款部分:
1外牆「1:3水泥砂漿刷防水透氣細質紋理塗料」之工項,合約單價每平方公尺為804元(未含稅),原告表示付給防水透氣細質紋理塗料之施工廠商建築家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築家公司)每平方公尺為520元(未含稅),故本工項明顯已包含1:3水泥砂漿之價格,故原告不應再請求被告支付1:3水泥砂漿數量4,562平方公尺之工程費。至於屋頂水泥砂漿粉刷部分2124平方公尺部分,係屬漏列,被告願給付原告此部分之工程款。
2公會函本院輕隔間牆面刷一底二度水性水泥漆之鑑價報告書,其中第5項:「噴漆,平光水性水泥漆,底層一度」及第6項:「刷新漆,平光水性水泥漆,面層二度」是表示連工帶料之價格,故第3項:「刷新漆(工資)」79元已重複編列,另鑑價報告書內之第1項:「釘孔補平」11.06元,第2項:「隔間板片接縫抗裂處理及補平」80.5元及第4項:「披白土,一度」16.5元等,原合約於施作
15.9mm防火纖維板隔間牆時,被告已支付原告「披土及填縫」之費用每平方公尺共168.36元,故原告不應重複請求該部分費用,故鑑價報告書257.61元扣除上述重複部分
187.06元後為70.55元,被告仍願意以原合約單價79.97元支付。
3又樹木移植14棵、玻璃貼紙53平方公尺、G、H、E梯扶手(扶壁式)46公尺、中庭電梯欄杆5.2公尺、E梯格柵門1榶等,皆由監造建築師協調原告同意免費施作,被告並不知情,故原告於施工同時,亦未向被告提出變更設計辦理追加契約價金。
(三)驗收遲延所生損害賠償部分:因兩造就系爭工程竣工之項目及數量有爭議,監造單位無法提出工程明細表致被告無法辦理初驗,經被告於100年8月11日函請監造單位先行辦理工程數量假結算,原告才於100年8月24日將工程假結算明細表函送監造單位用印,監造單位於100年8月26日將工程假結算明細表函送被告,被告即於100年9月19日辦理初驗,然原告仍需在限期內將缺失改善完成後報請被告複驗,初驗合格後被告報請上級單位派員辦理正式驗收,正式驗收發現之施工缺失,原告亦須在期限內改善完成後再報被告辦理正式驗收複驗,故至驗收合格止所需時間被告並無延遲,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㈠兩造於99年5月31日簽立系爭契約,嗣原告於100年5月13
日完成系爭工程,經被告於101年3月1日驗收通過,現由被告使用中。
㈡被告以原告逾期完工26天為由,自原告應領之工程尾款中扣除罰款3,598,100元。
四、本件爭點如下:
(一)原告就系爭工程是否有逾期完工之情事?如是,可否歸責於原告?被告得否依系爭契約第17條第1項約定扣罰違約金?此部分違約金是否過高而得酌減?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追加工程款,有無理由?
(三)被告有無逾期驗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有無理由?
五、原告就系爭工程是否有逾期完工之情事?如是,可否歸責於原告?被告得否依系爭契約第17條第1項約定扣罰違約金?此部分違約金是否過高而得酌減?
(一)原告主張:被告認定原告逾期完工26天,由原告應領之工程尾款中扣除逾期罰款3,598,100元,惟原告施工過程中,機電消防空調工程係被告另行發包予廠商施工,因其進度緩慢而影響工期,且系爭工程選用之聚氯乙烯2.8mm吸音無縫地毯係日本進口材料,因日本地震致不及供貨,此部分延誤期間63日均不應計入原告工期;另有幾項屬契約標單及設計圖漏未設計,但就系爭工程之完工係屬必要之工作,原告已先施作完成,此部分亦需追加工期45日,總計應追加工期108天,原告並無逾期情形,縱認原告確有逾期26天之事實,然被告罰款金額亦屬過高,應予酌減等語。被告則以前揭情詞置辯。
(二)經查,本件工程之監造單位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101年5月25日(101)勝字第0000000號函及102年8月20日(102)勝字第0000000號函均認為:(一)追加外牆細質紋理工程:原合約數量為2015平方公尺,因數量新增3642.36平方公尺,為原合約數量之1.8倍,又因施作牆面粉刷整平完成後,須經10天充分的溼潤養生,才可塗佈第一道保護透氣防水劑,待第一道觸乾後,隨即進行第二道塗木棉紋理塗層,待第二道觸乾後再塗佈第三道、第四道之奈米高硬度面層保護塗料,本工項施工較為耗時,故建議新增工期18日。(二)聚氯乙烯吸音無縫地毯工程,因承商進貨遇日本大地震引起海嘯屬天災,基於人道建議新增工期
7日。(三)追加外牆1:3水泥砂漿粉刷工程:原合約數量為O平方公尺,原合約數量漏列,數量新增3642.36平方公尺(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數量為6686平方公尺),建議新增工期20日。(四)本工程建築工程全數峻工日期為10
0年5月13日,法定峻工日期為100年4月18日12時(計逾期天數為25.5日),本工項進度屬要徑上不可延遲之項目,故本所建議本件工程共計增加工期計45日。此有上開函文附卷可證(本院卷一第66、184頁)。嗣該建築師事務所102年11月4日(102)勝字第0000000號函就上開建議工期計算說明如下:(一)外牆細質紋理塗料工程(四道):每日出工9人×20平方公尺=180平方公尺/日,依土木技師鑑定數量0000-0000=2547平方公尺(原發文數量為3642平方公尺係屬誤值),2547平方公尺/180平方公尺=14.15≒14日,外牆細質紋理塗料施作需等觸乾後才可施作,依序為⑴防水劑⑵細質紋理造型塗層二道⑶面層保護塗料,合計4道步驟,本工程施工較為耗時,建議應增加工期4日,合計建議新增工期18日。(二)聚氯乙烯吸音無縫地毯工程,因承商進貨遇日本大地震引起海嘯屬天災,基於人道本所建議新增工期7日。(三)追加外牆1:3水泥砂漿粉刷工程,因原合約數量漏列,數量增6686平方公尺(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數量),本所建議新增工期20日。上述第1項列工期只針對細質紋理部分,未含1:
3水泥砂漿粉刷工程,故本工程無需扣細質紋理數量4562平方公尺,外牆1:3水泥砂漿粉刷工程(需粗底+面層)
2次:依土木技師鑑定數量6686平方公尺/180平方公尺=
37.14≒37日,建議新增工期共計45日。此有上開函文在卷可證(本院卷一第260頁)。
(三)從而,被告抗辯:外牆「1:3水泥砂漿刷防水透氣細質紋理塗料」工項,同意增加14日,聚氯乙烯吸音無縫地毯工程屬於地坪裝修工程未在施工進度表要徑上,不屬可延遲之工項,不能增加工期。外牆1:3水泥砂漿刷漏列部分,實際僅漏列2124平方公尺,同意增加12日,裝修工程(內部)因施做數量減少金額相對減少,施工天數應按比例相對減少3日云云,不足採認。被告認定原告逾期完工26天,由原告應領之工程尾款中扣除逾期罰款3,598,100元,惟如前所述,原告施作本件工程,尚應增加工期45日,則被告認定原告逾期完工26日,並進而扣除逾期罰款3,598,
100元,並無理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該逾期罰款之扣款3,598,1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追加工程款,有無理由?
(一)原告主張:又原告實際施作之工程中,履約標的增加如附表一所示項目(含原設計圖面無,被告事後要求,及原設計圖面有,但工程項目漏列),被告應給付追加工程款共計6,144,606元予原告等語。被告以前揭情詞置辯。
(二)經查,
1、外牆1:3水泥砂漿粉刷部分:⑴此部分經被告委託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承辦技師計算之數
量所載,四-3項1:3水泥砂漿,刷防水透氣細質紋理塗料(含金屬色塗料)4562.49平方公尺,在單價分析不含1:
3水泥砂漿粉刷費用,又四-3-1項外牆1:3水泥砂漿粉刷(防水透氣細質紋理塗料+RF(屋頂部分)僅水泥砂漿粉刷部分即4562.49+2123.34)為6685.83平方公尺,係無計價項目,故屬追加工程,此有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可證(本院卷一第75頁),且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102年
8月20日函說明三認定⑴外牆1:3水泥砂漿粉刷,屬原合約數量漏列,須施作等語,此有上開函附卷可證(本院卷一第184頁),足見依上開土木技師之鑑定數量,1:3水泥砂漿,刷防水透氣細質紋理塗料(含金屬色塗料)4562.49平方公尺,在單價分析不含1:3水泥砂漿粉刷費用,被告抗辯:外牆「1:3水泥砂漿刷防水透氣細質紋理塗料」之工項,合約單價每平方公尺為804元(未含稅),原告表示付給防水透氣細質紋理塗料之施工廠商建築家公司,每平方公尺為520元(未含稅),故本工項明顯已包含
1:3水泥砂漿之價格,原告不應再請求被告支付1:3水泥砂漿數量4,562平方公尺之工程費云云,自不足採。又被告於本院自承:屋頂的水泥砂漿部分確為漏列之工程,所以被告願再行給付等語,此有本院10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證,從而,原告請求外牆1:3水泥砂漿粉刷漏列6685平方公尺(4562.49+2123.34屋頂部分),被告應追加給付此部分之工程款,自屬可採。
⑵又依高雄市塗料油漆商業同業公會鑑定此部分單價,並附
記因外牆鷹架上施工作業工率低,技術與什工工資較高,水泥及砂材料損耗率較大,則認為每平方公尺為704元,此有高雄市塗料油漆商業同業公會102年12月30日(102)高市塗漆聖字第041號函可證(本院卷二第13頁),則原告請求上開漏列之粉刷工程6685平分公尺,每平方公尺以704元計算,被告共應給付4,706,94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15.9mm防火纖維板隔間牆批土油漆部分:
⑴依被告委託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承辦技師計算之數量鑑定
報告內容所載,此部分之數量為2175(2174.97)平方公尺,而被告對此數量並不爭執(本院卷二第35頁),原告確有施作此部分之工程,堪予認定。
⑵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102年8月20日(102)勝字第102114
6號函所示,該部分屬原合約數量漏列,需施作等語,此有該函在卷可證(本院卷一第184頁),又依上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所示,認為該部分工程於原合約內並無此單價,又經送鑑定結果,高雄市塗料油漆商業同業公會函認為此部分每平方公尺應為257.61元(包含釘孔補平單價
11.06/每平方公尺,隔間板片接縫抗裂處理及補平單價80.5/每平方公尺,刷水泥漆(工資)每平方公尺79元,批白土,一度每平方公尺16.5元,噴漆,平光水性水泥漆,底層,一度每平方公尺17.5元,刷漆,平光水性水泥漆,面層,二度,每平方公尺39.5元,工具損耗及其他,一式
13.3元),堪認原告請求此部分之工程款,係追加工程,原告以單價每平方公尺250元計算,共施作2175平方公尺,共計543,75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之追加工程款,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⑶被告雖抗辯:被告已給付批土及填縫部分,每平方公尺16
8.36元乘以2175平方公尺,共計366,183元,則油漆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中第一項釘孔補平11.06元,第二項隔間板片接縫抗裂處理及補平80.5元及第四項批白土1度16.5元應予扣除,又鑑定報告第5項噴漆、平光水性水泥漆,底層一度及第6項刷新漆、平光水性水泥漆、面層二度,是表示連工帶料之價格,故第3項刷新漆(工資)79元已重複編列,故上開鑑價報告每平方公尺257.61元應扣除上開部分金額共為187.06元後為70.55元,被告仍願以原合約單價79.97元支付云云。經查,原告係請求「15.9mm防火纖維板隔間牆批土油漆」部分,與「15.9mm防火纖維板隔間牆」部分不同,而單價分析表下方二25工作項目之是「15.9mm防火纖維板隔間牆」,原告請求之批土油漆於原合約並未記載,且依二25工項之批土及填縫與工資,是該工項之單價內容,與二31工項之批土油漆工程完全不同(本院卷一第71頁),此標單之單價分析表上工資記載為安裝工資,且每平方公尺高達294.63元即可證明與「批土油漆」工程之工資每平方公尺79元不同,此有高雄市塗料油漆商業同業公會函附鑑定報告可證(本院卷二第4頁),又二25工項之批土及填縫,每平方公尺單價為84.18元,但二31工項僅有批白土一度,每平方公尺只有16.5元,此有上開鑑定報告可稽,完全不同,綜上,堪認原告請求
15.9mm防火纖維板隔間牆批土油漆部分,並無重複編列之問題,被告之抗辯,自不足採。
3樹木移植、玻璃紙、G、H、E梯扶手(扶壁式)、中庭電梯欄杆、E梯格柵門100×90(svs)部分:
原告請求樹木移植14棵,每棵8,360元共117,040元,玻璃紙每平方公尺750元,共53平方公尺,共計39,750元,
G、H、E梯扶手(扶壁式)每公尺1,450元,共46公尺,共計66,700元,中庭電梯欄杆每公尺4,650元,共5.2公尺共計24,180元,E梯格柵門100×90(svs)一樘12,000元部分依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上開函文所示:樹木移植部分,圖說無,配合全區基地降挖移植施作。玻璃紙:圖說無,工程驗收業主要求施作。G、H、E梯扶手(扶壁式):圖說有,工程必須施作項目,數量漏列。中庭電梯欄杆:圖說有,工程必須施作項目,數量漏列。E梯格柵門100×90(svs)部分:圖說有,工程必須施作項目,數量漏列等情,有上開函文在卷可佐(本院卷一第184、18
5頁),且被告均表示同意給付,無意見等情,有本院10
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應屬被告自認,原告請求此部分之追加工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4安全衛生管理費、品管費、承商利潤及管理費、保險費部分:原告請求附表一所示追加工程款共計5,510,364元(如附表一所示),為有理由,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上開金額之安全衛生管理費0.3%,品管費0.6%,承商利潤及管理費5%,保險費0.3%,營業稅5%,被告對此成數並無意見,此有本院103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可證,則原告請求以追加工程款之金額5,510,364元,加計安全衛生管理費0.3%為16,531元、品管費0.6%為33,062元、承商利潤及管理費5%275,518元、保險費0.3%為16,531元,總計未稅金額為5,852,006元,再加計營業稅5%為292,600元,共計6,144,60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被告有無逾期驗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有無理由?
(一)原告主張:按契約第15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驗收程序:工程竣工後,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監造單位/工程司送審之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查本工程於100年5月13日呈報竣工,並於100年6月13日經監造確認竣工無誤。依上揭規定,被告應於100年7月13日之前辦理初驗,並於100年
8月2日之前完成驗收,被告卻於100年9月19日始辦理初驗,101年1月12日正式驗收,直至101年3月1日才驗收合格,違反上揭驗收程序之規定。原告因被告延遲驗收之結果,共支出履約保證展期費用32,944元、工程保險展期費用5,200元、公司管理費用2,131,313元,加上營業稅總計2,277,930元,自得向被告請求。被告則抗辯:
本工程於100年5月13日竣工,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於10
0年6月13日函文確認,並說明數量俟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完成鑑定報告書經被告確認後再製作完整結算明細表,以致被告無法在100年7月13日前辦理初驗,被告於100年8月11日函請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先行辦理假結算後,原告才於100年8月24日提出工程假結算明細表經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用印後再送給被告,被告隨即於100年9月19日辦理初驗,初驗缺失原告於100年10月19日才改善完成並函請被告派員複驗,被告於100年11月3日辦理複驗及完成複驗程序,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於100年12月14日完成鑑定報告書,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於100年12月28日完成結算明細表,被告於101年1月12日辦理正式驗收,正式驗收缺失原告於101年2月20日才改善完成並函請被告派員複驗,被告於101年3月1日辦理正式驗收複驗及完成複驗程序,故被告並無延遲驗收等語。
(二)經查,本件工程係於100年5月13日完工,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於100年6月13日函文確認,並說明關於數量部分,俟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完成鑑定報告書經被告確認後再製作完整結算明細表,此有郭書勝建築師事務100年6月13日(100)勝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可證(本院卷一第16
8頁),以致被告無法在100年7月13日前辦理初驗,被告於100年8月11日函請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先行辦理假結算後,原告才於100年8月24日提出工程假結算明細表經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用印後再送給被告,被告隨即於10
0年9月19日辦理初驗,初驗缺失原告於100年10月19日才改善完成並函請被告派員複驗,被告於100年11月3日辦理複驗及完成複驗程序,業主並於100年11月30日完成初驗合格程序,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於100年12月14日完成鑑定報告書,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於100年12月28日完成結算明細表,被告於101年1月12日辦理正式驗收,正式驗收缺失原告於101年2月20日才改善完成並函請被告派員複驗,被告於101年3月1日辦理正式驗收複驗及完成複驗程序等情,有初驗紀錄、原告100年10月19日初驗缺失改善完成請被告派員複驗函、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10
0年10月27日、102年8月20日函、被告100年11月3日初驗記錄(複驗),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100年12月14日函、101年1月12日正式驗收記錄、原告101年2月20日正式驗收缺失改善完成,並函請被告派員複驗函、101年
3月1日驗收(複驗)紀錄可證(本院卷一第168至180、184頁),足見被告並無遲延驗收,且原告就其主張被告遲延驗收一節,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尚難採信,其請求被告應賠償因延遲驗收,致原告支出履約保證展期費用32,944元、工程保險展期費用5,200元、公司管理費用2,131,313元,加上營業稅總計2,277,930元之損害(如附表二所示),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綜上,原告施作本件工程,尚應增加工期45日,原告並無逾期完工情事,被告認定原告逾期完工26日,進而扣除逾期罰款3,598,100元,並無理由,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該逾期罰款之扣款3,598,1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請求附表一所示之追加工程款金額5,510,364元,加計安全衛生管理費0.3%為16,531元、品管費0.6%為33,062元、承商利潤及管理費5%275,518元、保險費0.3%為16,531元,總計未稅金額為5,852,006元,再加計營業稅5%為292,600元,共計6,144,60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逾期驗收所受如附表二所示之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共計9,742,7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兩造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擔保金准許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玲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宗霖附表一: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1│外牆水泥砂漿粉刷│4,706,944元│├──┼───────────┼───────┤│2│15.9mm防火纖維板隔間牆│543,750元│││批土油漆││├──┼───────────┼───────┤│3│樹木移植│117,040元│├──┼───────────┼───────┤│4│玻璃紙│39,750元│├──┼───────────┼───────┤│5│C、H、E梯扶手(扶壁式)│66,700元│├──┼───────────┼───────┤│6│中庭電梯欄杆│24,180元│├──┼───────────┼───────┤│7│E梯格柵門100*90(SVS)│12,000元│├──┼───────────┼───────┤│8│安全衛生管理費│16,531元│├──┼───────────┼───────┤│9│品管費│33,062元│├──┼───────────┼───────┤│10│承商利潤及管理費│275,518元│├──┼───────────┼───────┤│11│保險費│16,531元│├──┼───────────┼───────┤│12│營業稅│292,600元│├──┴───────────┴───────┤│總計6,144,606元│└──────────────────────┘附表二: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1│履約保證展期費用│32,944元│├──┼───────────┼───────┤│2│工程保險展期費用│5,200元│├──┼───────────┼───────┤│3│公司管理費用│2,131,313元│├──┼───────────┼───────┤│4│營業稅│108,473元│├──┴───────────┴───────┤│總計2,277,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