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79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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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7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37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縣林園鄉公所間徵收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225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2257號裁定聲請再審,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葉百修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伍榮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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