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78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7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37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179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97年5月30日以97年度裁聲字第2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97年6月9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林茂權法官葉百修法官黃淑玲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伍榮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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