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76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四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謂懲治盜匪條例已失效之辯詞,如何不足採取,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上訴人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情狀,第一審量刑時已予審酌,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之量刑,復於理由內予以說明,要難謂第一審及原審判決量刑未審酌上訴人犯罪後態度情形。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對原審量刑之職權行使及合法之法律適用,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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