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6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6444號債權人乙○○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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