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4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三、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玖拾元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