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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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5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598號債權人耀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惠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及釋明其住居所。﹝按依其所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所載,董事是否應為 高旭燦 、 巫承勳 、巫文傑(上二人代表順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當選董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