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德樂器社法定代理人 蔡淑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芃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葉芃宜發支付命令,因聲請人「美德樂器社」不具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提出美德樂器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如為獨資商號,應更正債權人;並提出葉芃宜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於103年1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