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亞東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奉陵 訴訟代理人 吳文華 被告 黃茂卿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 律師複代理人 蔡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