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選字第3號原告 林丁燦 右原告與被告 李文俊 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選舉法庭第三庭審判長 杭起鶴
法官張麗娟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