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24號聲請人 王敏祝 上列聲請人王敏祝因與相對人 謝碧綢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敏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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