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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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即失蹤人胡中興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上列聲請人聲請失蹤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胡中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胡中興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96歲,設籍在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下稱中壢戶政),惟經中壢戶政認相對人行方不明,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由該分局受理登記相對人於108年11月19日失蹤,經協尋未著,將其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相對人未婚,在台無其他親屬,現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且未有申報94年新版國民身分證紀錄,是可認相對人自108年11月19日失蹤迄今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壢戶政111年12月28日桃市壢戶字第1110016713號函暨檢附之桃園市中壢區111年度清查人口查對成果名冊、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108年9月24日移署資字第1080109915號函附入出境查詢名冊、特殊註記資料查詢、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中壢戶政通報失蹤人口通報表、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111年12月6日桃市殯字第1110005880號函、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三親等查詢資料結果等為證。依上開證據所示,相對人從未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紀錄,查無在監在押資料,於87年10月4日入境後,再無出境資料,且於96年1月4日戶籍逕遷至中壢戶政後,再無社會軌跡,亦未曾請領94年新式國民身分證,於108年11月19日經中壢戶政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登記為失蹤人口後,迄未尋獲,堪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108年11月19日起失蹤迄今一事為真實。再查,相對人於108年11月19日失蹤時為93歲,失蹤迄今既已逾3年,則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