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70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認領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甲○○提起認領之訴訟,業經本院以98年度親字第115號審理在案。而聲請人並無工作收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目前亦因癌症治療沒有辦法工作,只靠原來收入過活,經濟狀況不佳,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於卷,並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診斷證明書各1件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無訛,認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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