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26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931號、第506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 梅花 扳手貳支及虎頭鉗壹支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4月確定,嗣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而其入監執行前開案件後,於95年4月29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復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旋至某不知情之廢棄物回收商處變賣花用殆盡。嗣經甲○○分別於97年3月29日、4月2日,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即主動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並交出其所有供犯附表編號1至5犯行所用之梅花扳手2支、虎頭鉗1支為警扣案,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辰○○、丁○○、戊○○、乙○○、卯○○、癸○○○、寅○○、丙○○、己○○、辛○○、壬○○、子○○、庚○○、巳○○、丑○○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現場指認照片26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按,及梅花扳手2支、虎頭鉗1支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各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又查被告於93年間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4月確定,嗣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而其入監執行前開案件後,於95年4月2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則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構成累犯,均應依法加重其刑。再被告在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上開犯罪前,即分別於97年3月29日、4月2日,主動向警自首而接受裁判,有警詢筆錄、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稽,核符自首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不思正當方式謀生,僅因缺錢花用,即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之手段、方法等一切情狀後,就其所犯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梅花扳手2支、虎頭鉗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附表編號1至5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法宣告沒收之;至被告持以犯附表編號6、15犯行之T型扳手1支,並未扣案,且被告供稱已丟棄之,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公訴人雖以被告甲○○除本案之竊盜犯行外,尚涉及其他多起竊盜犯行,足見被告有犯罪之習慣及再犯之虞,請求諭知強制工作等語,惟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然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自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6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固有多次竊盜犯行,惟審酌其犯罪行為之嚴重性及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尚非甚鉅,於犯罪後亦主動向警自首,是依比例原則,綜合其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其未來之期待性等情以觀,本院因認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認為與被告犯行之處罰相當,尚難認定有另宣告強制工作以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爰不另為強制工作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3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竊取方法│被害人│竊取物品│觸犯法條及罪名│量刑│├──┼────┼──────┼───────┼───┼───────┼─────────┼─────┤│1│97年3月│彰化縣花壇鄉│攜帶客觀上足供│辰○○│廢鐵條約50公斤│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7│││20日23時│中口村口庄段│作兇器使用之梅││、鋁門窗3片(│3款之加重竊盜罪│月,扣案之│││許│633地號旁農│花扳手2支及虎││價值共1萬元)││梅花扳手2││││舍│頭鉗1支行竊││││支及虎頭鉗│││││││││1支均沒收│││││││││之。│├──┼────┼──────┼───────┼───┼───────┼─────────┼─────┤│2│97年3月│彰化縣花壇鄉│攜帶客觀上足供│丁○○│鋁門窗10公斤(│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7│││22日22時│崙雅村花秀路│作兇器使用之梅││約500元)│3款之加重竊盜罪│月,扣案之│││許│580巷27號後│花扳手2支及虎││││梅花扳手2││││方倉庫│頭鉗1支行竊││││支及虎頭鉗│││││││││1支均沒收│││││││││之。│├──┼────┼──────┼───────┼───┼───────┼─────────┼─────┤│3│97年3月│彰化縣花壇鄉│攜帶客觀上足供│戊○○│馬達1個、廢鋼│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7│││26日10時│北口村彰花路│作兇器使用之梅││筋200公斤(價│2、3款之加重竊盜罪│月,扣案之│││許│951號前之園│花扳手2支及虎││值共約9500元)││梅花扳手2││││藝內│頭鉗1支,踰越││││支及虎頭鉗│││││圍籬之安全設備││││1支均沒收│││││侵入行竊││││之。│├──┼────┼──────┼───────┼───┼───────┼─────────┼─────┤│4│97年3月│彰化縣花壇鄉│攜帶客觀上足供│乙○○│白鐵製打水幫浦│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7│││20日26日│北口村彰花路│作兇器使用之梅││1具(價值1萬50│2、3款之加重竊盜罪│月,扣案之│││22時許│450巷27號旁│花扳手2支及虎││00元)││梅花扳手2││││魚池│頭鉗1支,踰越││││支及虎頭鉗│││││圍籬之安全設備││││1支均沒收│││││侵入行竊││││之。│├──┼────┼──────┼───────┼───┼───────┼─────────┼─────┤│5│97年3月│彰化縣花壇鄉│攜帶客觀上足供│卯○○│馬達1個、廢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7│││28日10時│金興村番花路│作兇器使用之梅││料58公斤(價值│3款之加重竊盜罪│月,扣案之│││許│66巷19號廢棄│花扳手2支及虎││共約4500元)││梅花扳手2││││工廠│頭鉗1支行竊││││支及虎頭鉗│││││││││1支均沒收│││││││││之。│├──┼────┼──────┼───────┼───┼───────┼─────────┼─────┤│6│97年3月│彰化縣花壇鄉│攜帶客觀上足供│ 許李素 │車牌號碼00-00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7│││25日3時│花壇村花壇街│作兇器使用之T│珠│0號自小貨車1部│3款之加重竊盜罪│月│││許│266巷6號前│型扳手1支行竊││(價值約2萬元│││││││││)│││├──┼────┼──────┼───────┼───┼───────┼─────────┼─────┤│7│97年3月│彰化縣花壇鄉│徒手行竊│寅○○│鐵條20公斤、電│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有期徒刑4│││30日11時│北口村彰花路│││線20公斤(價值│竊盜罪│月│││許│958巷50號│││約1000元)││││││││││││├──┼────┼──────┼───────┼───┼───────┼─────────┼─────┤│8│97年3月│彰化縣秀水鄉│徒手行竊│丙○○│鋼筋100公斤│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有期徒刑4│││上旬某日│ 安溪村 彰秀路 ││││竊盜罪│月││││80號│││││││││││││││├──┼────┼──────┼───────┼───┼───────┼─────────┼─────┤│9│97年3月│彰化縣秀水鄉│徒手行竊│己○○│馬達1部(價值│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有期徒刑4│││上旬某日│安溪村彰秀路│││約1萬元)│竊盜罪│月││││51號│││││││││││││││├──┼────┼──────┼───────┼───┼───────┼─────────┼─────┤│10│97年3月│彰化縣秀水鄉│徒手行竊│辛○○│鐵架30公斤│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4│││15日17時│安溪村彰秀路││││1項之竊盜罪│月│││許│56巷120號│││││││││││││││├──┼────┼──────┼───────┼───┼───────┼─────────┼─────┤│11│97年1月│彰化縣秀水鄉│踰越窗戶之安全│壬○○│鐵條200公斤│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7│││間某日│安溪村彰秀路│設備侵入行竊│││2款之加重竊盜罪│月││││與41巷口│││││││││││││││├──┼────┼──────┼───────┼───┼───────┼─────────┼─────┤│12│97年2月│彰化縣秀水鄉│徒手行竊│子○○│馬達1部(價值│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有期徒刑4│││間某日│安溪村彰秀路│││約4000元)│竊盜罪│月││││72號│││││││││││││││├──┼────┼──────┼───────┼───┼───────┼─────────┼─────┤│13│97年2月│彰化縣花壇鄉│踰越門扇而侵入│庚○○│鐵圈120公斤│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7│││間某日│北口村彰花路│行竊│││2款之加重竊盜罪│月││││751巷38號│││││││││││││││├──┼────┼──────┼───────┼───┼───────┼─────────┼─────┤│14│97年3月│彰化縣花壇鄉│徒手行竊│巳○○│馬達1部(價值│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有期徒刑4│││26日12時│北口村口庄段│││約2000元)│竊盜罪│月│││許│第752地號│││││││││││││││├──┼────┼──────┼───────┼───┼───────┼─────────┼─────┤│15│97年3月│彰化縣花壇鄉│攜帶客觀上足供│丑○○│車牌號碼0000-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有期徒刑7│││14日14時│中口村口庄街│作兇器使用之T││D號自小客車1部│3款之加重竊盜罪│月│││許│415號前│型扳手1支行竊││(價值約3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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