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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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依據與被告簽訂之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請求被告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依該契約約定條款第26條「因本契約涉
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提出之上
開約定條款一件,在卷足憑。從而,兩造既已就該信用卡使
用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向本院
提起本件訴訟,尚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上開管
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