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600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高晉豪 即 高進誠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進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主張 陳冠廷 為高進誠之繼承人,故其亦為本件聲請之債務人,惟查陳冠廷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136號准予備查在案,是債權人以陳冠廷為高進誠之繼承人為由請求其一併清償債務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上列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