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詩允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585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詩允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1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31日 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108年10月2日下午4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恩主公醫院1樓,因故與 林孝地 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林孝地之頭部及胸部,致其受有左眼鈍挫傷及前胸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查,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黃湘瑩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