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6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26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陳宛宜 被告 呂晨宏 (原名: 呂毓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均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第56頁),揆諸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而本院既就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訟有管轄權,揆諸上揭規定,本院就原告並基於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而對被告合併提起之訴,亦應得一併審理而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102年3月28日向原告申辦滿福貸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申請動用50萬元,分48期攤還,且以週年利率8.99%計算利息,經原告核准動用39萬4,000元;後於105年7月1日調整信用額度至200萬元,並申請動用其中86萬元,分60期攤還,且以週年利率16.99%計算利息;再於106年7月6日申請動用24萬元,分48期攤還,且以週年利率17.38%計算利息;復於107年5月31日申請動用255,000元,分48期攤還,且以週年利率17.38%計算利息。又上開借款,如未按期給付足額應攤還金額,則均按約定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且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7年6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102萬7,365元未清償(其中94萬9,033元為本金、2萬8,894元為利息、4萬7,938元為月付金利息、1,500元為逾期滯納金)。被告依約除應清償上開積欠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並開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最低應繳金額,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再繳付按約定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並應繳付逾期滯納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07年9月19日止累計消費記帳金額共8萬4,024元尚未給付(其中8萬1,659元為消費本金、2,065元為利息、300元為逾期滯納金),被告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信用卡線上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約定條款、花旗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花旗寰旅世界卡月結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6頁、第77至144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且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據此,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表:107年度訴字第4267號│├──┬────┬──────┬─────┬──────────────┤│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新臺幣)││├──┼────┼──────┼─────┼──────────────┤│1│滿福貸│1,027,365元│570,244元│自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信用貸款│││按週年利率16.99%計算││││├─────┼──────────────┤││││378,789元│自107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38%計算│├──┼────┼──────┼─────┼──────────────┤│2│信用卡│84,024元│81,659元│自107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99%計算│└──┴────┴──────┴─────┴──────────────┘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