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84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號,在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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