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0號原告 李子豪 訴訟代理人 邵詩瑀 被告 侯成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8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李宜穎
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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