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63號原告 葉玉松 被告 蘇宗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7月17日補充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