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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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告章文被告左新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芙媄輔佐人 洪玉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提撥勞工退休金之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盈菁